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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有与被申请人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有与被申请人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南阳**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0)宛*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张*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南*二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有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南*申字第0017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张*有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申请人林**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有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诉讼中,并无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权限,一审以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为由判令解除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程序违法。二审认定一审程序并无违法亦属不当。一审程序违法,二审未予纠正,均存在错误。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南*二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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