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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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