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郑州安**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湖北洲**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及原审被告湖北洲**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刘**、刘**、李**、李**与河南**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王**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言学美等四原告诉被告河北中**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因杨**、张**及原审第三人武陟县**有限公司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邦财产**河南分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安邦财产**河南分公司武*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陟县**有限公司与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陟县**有限公司与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