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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3375元,共计342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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