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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与李**、杨**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杨**、李**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2014)长少初字第00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二)、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李**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四)、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汝**、李**、杨**、李**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少初字第00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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