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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