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徐**与被告张**物权纠纷一案,原告周**、徐**于2015年9月7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原告周**、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告马原告周**、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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