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6年1月13日以暂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静系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美静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毛美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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