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杨**、郭**、陈**、仝*、余国全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河南**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杨**、郭**、陈**、仝*、余国全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00元,减半收取62900元,由原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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