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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民委员会与唐国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国立与被上诉人方城县**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向方**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2013年4月6日签定的土地承包协议。诉讼费用由唐国立承担。唐国立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方赵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唐国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唐国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国立自愿撤回上诉,该行为并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唐国立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唐国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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