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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荣山与方城县杨集乡王庄村第四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城县杨集乡王庄村第四村民组与被上诉人辛荣山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辛荣山于2015年6月15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方城县杨集乡王庄村第四村民组立即给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504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方独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方城县杨集乡王庄村第四村民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城县杨集乡王庄村第四村民组负责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翟**,被上诉人辛荣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独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方城县杨集乡王庄村第四村民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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