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与被上诉人渤**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保焦作支公司)、陈青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渤**保焦作支公司和陈青海支付借款300万元及延迟付款的利息。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焦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金**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金**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河南金**限公司预交费30810元,二审案件上诉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河南金**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