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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有**(以下简称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以下简称三**都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戚*,被上诉人三**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1月8日,灵宝市**责任公司与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灵宝市北区灵函路与五龙路西北地块的鼎鑫商务大厦(又名五龙物流中心综合楼)1﹟、2﹟、3﹟楼的土建、基坑开挖、打桩、保温、给排水、强弱电、消防工程发包给商**公司承建。该合同承包人签章处加盖的是商丘市**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由郝*签字。后商**公司设立了河南商**公司五龙物流中心项目部,由该项目部负责工程的施工。2010年12月5日,河南商**公司五龙物流中心项目部与三**都公司签订了挤密桩施工合同,将商**公司(甲方)承建的鼎鑫商务大厦挤密桩技术完成地基处理工程的施工工作分包给了三**都公司(乙方),由三**都公司施工。该合同甲方签章处加盖的是河南商**公司五龙物流中心项目部资料章,代表由郝*签字。合同约定“……四、工程单价及付款方式:本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的专项分包工方式,合同单价一次包死。结算工程量计算按设计图纸桩数和设计桩长、桩径计算,如发生设计变更按照实际工桩数和桩长以实际计算,挤密桩综合单价为每立方米108元(每立方米一百零捌元),按有效桩长8米计算。该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为石灰消解、筛土、筛灰、拌合、安装及拆除机械、灰土桩机械成孔、实回填200米以内的灰土。2:8灰土垫层综合单价为每立方米68元(每立方米陆拾捌元),该综合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为石灰消解、筛土、筛灰、拌合、机械碾压、夯实200米以内的灰土。该单价为固定价,不随材料价格涨跌而变动。付款方式为,三**都公司方机械设备及人员进场后商**公司方支付50000元安置费,三**都公司完成工程总量的50%商**公司付总工程款的30%,工程施工结束,检测合格后剩余款项一次付清……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时起生效,至本工程全部地基处理工程检测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并结清工程款后自动终止。合同执行时如有情况变化,双主(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挤密桩缩孔,在签订合同同日,郝*在合同后标注“因挤密缩孔,在我方人员的验证认可(每米)按根计算壹拾伍元整”。合同签订后,三门峡进驻场地施工,施工中,商**公司共计支付三**都公司工程款810000元。施工结束后,2011年10月14日,商**公司项目负责人张*与河南商**公司五龙物流中心项目部技术人员关振在灵宝五龙物流工程量清单上签字,对工程量予以确认,8米灰土桩8192.3立方米,5米灰土桩1797.9立方米,以上按9990立方米计算;2:8灰土垫层3500立方米。2012年7月4日,郝*根据上述工程量清单为三**都公司出具工程计算清单,挤密桩9990立方米,单价为108元,计1078920元;2:8灰土垫层3500立方米,单价为68元,计238000元;二次成孔增加3:7灰土115方,单价为90元,计10350元;二次成孔8米灰土桩6442根,5米灰土桩2262根,共8704根,每根按15元计算,计130560元。三**都公司认为二次成孔挤密桩应按每米15元计算,与商**公司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审理中,因三**都公司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未能进行。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商**公司与灵宝市**责任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后,成立了河南商**公司五龙物流中心项目部,未办理工商登记,故该项目部属于商**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三**都公司与该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生效需得到商**公司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之规定,在合同签订后,三**都公司进驻工地并实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商**公司明知三**都公司施工并未拒绝,且该工程已经验收,视为商**公司已对该合同予以追认,该合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商**公司辩称没有与三**都公司签订该合同,也没有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合同与其无法律关系,该辩称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签订挤密桩施工合同的同日,郝*在合同后标注“因挤密缩孔,在我方人员的验证认可(每米)按根计算壹拾伍元整”属于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该补充协议字面意思存在歧义,现双方对挤密桩二次成孔工程量按每根计算还是按米计算发生争议,因该补充协议是商**公司工作人员郝*所起草,应作出不利于商**公司的解释,且按照工程施工常识,按根计算无法反映工程量,按米计算相对合理。因此,三**都公司二次成孔的挤密桩应按每米15元计算。三**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经过商**公司的验收,其要求商**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45996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施工结束后的2011年10月14日,三**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张*与商**公司下设的河南商**公司五龙物流中心项目部技术人员关振在灵宝五龙物流工程量清单上签字,对工程量予以确认,应视商**公司对三**都公司的施工工程予以验收,商**公司在验收后未能及时清付剩余工程款,现三**都公司要求商**公司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亦应当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商丘市**有限公司支付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9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的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90元,由商丘市**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商**公司不服,上诉称:1、本案属于郝*利用商**公司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脱离商**公司监管,擅自与三**都公司签订合同履行不当导致的纠纷。郝*与三**都公司之间签订的补充条款商**公司完全不知情,以前进行的结算、款项支付,也是在郝*与三**都公司之间进行,三**都公司完全可以继续向郝*主张权利。2、本案原审查明的工程量及工程款严重错误,根据涉案合同及相关人员签字,高度八米的桩体积应为1.2717立方米,打一根桩成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利润等费用合计每立方米的单价是108元,八米桩的费用合计137.34元,五米桩费用合计85.84元。二次成孔属于修补工作,每根加价15元属于对三**都公司的照顾,严格来说,这部分费用都不应该给,三**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打桩工作。3、如果按照原审计算的二次成孔费用,八米桩需要再支付120元,五米桩需要再支付75元,一根桩的二次成孔费用与打一根成品桩的费用几乎相当,明显不符合建筑施工常识。4、涉案合同“因挤密桩缩孔,在我方人员验证认可(每米)按根计算壹拾伍元整”,强调了验证认可,事实上,该工程双方相关工作人员对工程量及价款的签字,与二次成孔费用按工程量每根15元完全一致,高度八米和五米的桩都增加15元,并不矛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三**都公司不合理、不合法诉讼请求部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大都公司答辩称:1、根据商**公司与灵宝市**责任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显示,郝*就是作为商**公司代表人签字的,而商**公司对其承建五龙物流工程并无异议,三**都公司从商**公司下属的项目部承包了该建筑施工合同中的灰土桩工程部分,郝*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商**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二次成孔费用应当按每米15元而不是每根15元计算。首先,若按照每根15元计算,就不必写“(每米)”;其次,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灰土挤密桩的工程量计量单位是米而不是根;第三,挤密桩达到一定深度后由于地下地质构造及土壤、岩石的结构等原因,挤密桩出现缩孔现象,针对缩孔现象,三**都公司安排工人用洛阳铲将土掏出,在回填时增加了材料的使用,增加的费用和材料款不是15元能够解决的。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后,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灵**(2012)9号《关于鼎新商务大厦小区项目施工方商丘大**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汇报》,证明三**都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在本案起诉前,曾对本案工程款问题进行了信访,三门峡信访部门及灵宝市住建局对信访材料进行了处理并形成了报告,在信访材料中,张*主张的合同价款为约150万,该合同价款与商**公司的计算较为一致,可以证明补充条款中约定的二次成孔费用是按照每根15元计算的。另申请本院调取张*等人的其它信访材料,以查清本案事实。

本院依照商**公司申请,从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了张*等人提交的《关于灵宝市鼎新商务大厦工程地基处理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申请》,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该信访事项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三**都公司质证称:对上述信访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张*仅就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了信访,并不能代表三**都公司,150万元并不是最终的合同价款,信访材料不能证明本案合同总额。

在本院询问二次成孔的施工情况及实际缩孔米数有无相关施工资料证实时,三**都公司陈述:“没有相关材料,打了试验孔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在问及有无证据证明“本案全部挤密桩全部缩孔”。三**都公司称“没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1、2012年1月5日,三**都公司本案施工项目负责人张*就本案向三门峡信访部门进行了信访,其提交的信访材料中载明“灵宝市鼎新商务大厦小区项目,由灵宝**流中心开发,由商丘大**限公司施工,该项目的基础灰土挤密桩部分由我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约150万元”。“该项目的基础灰土挤密桩部分由我们于2010年几个人组织了陕县西张村镇和湖滨区磁钟乡的七十多位老乡承担,人工费总计约90多万元”。“目前约有六十多万元农民工工资仍得不到发放和落实”。2、双方在打试验孔后,签订了补充条款,对于具体缩孔米数,及是否全部挤密桩全部缩孔,三**都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商**公司对于郝*使用其资质与灵宝市**责任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这一事实并无异议。作为工程承包方,三**都公司对商**公司出借资质的情况并不知情,有理由相信郝*系代表商**公司与其签订《挤密桩施工合同》,且三**都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商**公司上诉提出的郝*脱离其监管、擅自与三**都公司签订履行合同等理由系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成为其免除合同责任的依据,原审判决商**公司承担本案合同责任并无不当。

二、本案双方对于工程款中除二次成孔费用外的其它各项费用共计1327270元部分并无争议,依法应当予以确认。对于二次成孔费用,由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不明,产生两种计算方式,三门峡大都公司认为应当按照每米15元计算,二次成孔费用共计942690元;商**公司认为应当按照每根15元计算,二次成孔费用共计130560元。本院认定本案二次成孔费用应当按照每根15元计算,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作为本案施工方,三**都公司对于具体的缩孔米数未提交相关施工资料予以证明,若按照三**都公司的计算方式,表明其所打的近万根挤密桩从上到下全部缩孔,该种情况不符合常理,三**都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存在这种情况,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三**都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按照每根15元的标准,二次成孔费用为130560元,加上双方无争议工程款1327270元,本案争议工程的总价款为1457830元。三**都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在信访材料中的表述“本案合同总价款约150万元”、“目前约有六十多万元农民工工资仍得不到发放和落实”与该计算方式基本吻合,而与三**都公司主张的2269960元的起诉数额相差甚远,无法相互印证。作为三**都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施工组织人和工程结算单的签字人,张*对于合同的总价款及补充条款的含义应当是知情的,其信访材料也印证双方签订补充条款的本意应为二次成孔费用按照每根15元计算,故商**公司关于二次成孔费用应当按照每根15元计算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本案的合同总价款应为1457830元,扣除商**公司已经支付的81万工程款,商**公司还应支付三**都公司工程款647830元。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应当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变更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为:商丘市**有限公司支付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78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的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90元,由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12元,由商丘市**有限公司负担1027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90元,由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12元,由商丘市**有限公司负担102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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