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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