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赵**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牛*、李**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5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987元退还上诉人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