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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牛*、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赵**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牛*、李**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5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987元退还上诉人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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