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葛**瓷厂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瓷厂的委托代理人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海秀梅、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长葛市洁亭陶瓷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