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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瓷厂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葛**瓷厂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瓷厂的委托代理人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海秀梅、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长葛市洁亭陶瓷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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