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3)郑**终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郑州**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原告朱培育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葛**瓷厂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与王**、武红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巩义市**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苏中华因与被上诉人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郑州市**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被告河南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润**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