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武红茵、冯*、张**、吕**、白由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赵**与牛*、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诉被告阳光人**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许昌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武**、马群岭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葛**瓷厂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有限公司与孙**买卖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