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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与王**、武红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武红茵、冯*、张**、吕**、白由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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