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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韩**、中国农业银**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46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李**的起诉不属于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上诉称,1997年7月禹州市老城拆迁改造时,四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冒名王**、李**订立《以租代购房》协议,非法骗取了李**六间房屋拆迁补偿款和拆迁后重建的二间门面房回购权后,又伪造证据通过虚假诉讼霸占了属于李**的二间门面房,至今未确权给李**所有。李**以房屋确权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经2015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本案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依法公正裁判却驳回起诉,实属不当。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发回审理或者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已经生效的(2010)许*一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诉争的位于禹州市颍河大街西侧中段房屋两间所有权归中国**州市支行所有,李**通过另行起诉方式推翻法院已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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