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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禹州市**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昌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振环、被上**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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