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朱**、河南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诉被告朱**、河南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15日在调解结案,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