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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朱**、河南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朱**、河南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诉被告朱**、河南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15日在调解结案,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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