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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麦**限公司与漯河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徽麦**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民法院(2014)漯民四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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