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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文萃江南许*幼儿园与永安**心支公司保险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源汇区文萃江南许*幼儿园(以下简称许*幼儿园)与被告永安财**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永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幼儿园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在被告处为全园小朋友投有校方责任险,并附加有校方无过错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5年2月17日。2014年2月25日王**小朋友在原告方幼儿园做活动时被热牛奶烫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至王**出院,原告共为其垫付医疗费52654.31元。2015年3月10日法院作出(2014)源民一初字第136号判决,查明原告为王**垫付医疗费52654.31元的事实,但并未一并处理,同时告知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主动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共计52654.3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永安**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同意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按医保用药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原告许*幼儿园组织幼儿在漯河市汉江路许*婴幼园搞活动时,幼儿园教务人员不慎将滚烫的牛奶倾倒在王**身上,致王**右腹部、右背部及右侧大腿烫伤。王**先后在漯**江医院,郑州**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9298.96元,其中原告许*幼儿园垫付医疗费52654.31元。2014年3月5日原告许*幼儿园在被告永安**心支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和附加校方无过错责任险,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3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

另查明,本院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源民一初字第136号判决,判决被告永安**心支公司支付王**保险赔偿金共计62777.1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保费,被告永安**心支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的损失由本院(2014)源民一初字第136号判决认定,本院予以认可。在本次事故中原告垫付的52654.31元,及第三人的损失并没有超出原告投保的校方责任险限额,所以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永安**心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永安财**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源汇区**儿园保险赔偿金52654.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永安**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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