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氏**合作社诉被告卢氏**管理局、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氏**合作社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氏县官坡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氏县官坡供销合作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原告曹**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麦**限公司与漯河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漯河**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漯**有限公司、赵**与被上诉人周**、万**、原审第三人漯河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商**公司大商电器漯河家电商场与陈**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氏县水利局与袁军防、原审第三人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与横涧乡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漯河市源汇区文萃江南许*幼儿园与永安**心支公司保险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僧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