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氏**合作社与卢氏**管理局、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氏**合作社诉被告卢氏**管理局、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氏**合作社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氏县官坡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氏县官坡供销合作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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