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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张**、许鸟、郑**、郑**与姜**、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张**、许*、郑**、郑**与被上诉人姜**、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姜**,被上诉人谢**及委托代理人麻文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9元,上诉人郑*、张**、许鸟、郑**、郑**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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