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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刘甲某、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李某某、刘*某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刘*某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各方已庭下和解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某、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李某某交纳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某某负担;二审刘*某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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