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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李**、河南经**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被告河**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0元,减半收取5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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