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君诉被告高**及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路砦村改造指挥部物权确认责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君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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