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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陶*甲与被上诉人贾*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甲与被上诉人贾*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陶**、贾*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叫陶*乙。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继而引起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2014年5月15日,陶**、贾*开始分居生活,贾*带婚生子陶*乙回其娘家居住至今。贾*及其家人于2014年7月17日下午到陶**家中将贾*的婚前财产拿走。陶**曾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于同年12月5日自愿撤诉。陶**撤诉之后,双方关系没有缓和,仍然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陶**、贾*结婚后没有珍惜已有的感情,而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双方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陶**、贾*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陶*乙现年龄尚小,需要父母的呵护关爱,但更需要母亲精心照顾其生活起居;且陶**、贾*分居后陶*乙一直随贾*共同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在陶**、贾*离婚后,陶*乙随贾*共同生活对孩子成长更有利。陶**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陶**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陶**与贾*离婚;二、婚生子陶*乙随贾*共同生活,陶**自2015年11月始每月的五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至;三、驳回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陶**、贾*各负担150元。

上诉人诉称

陶*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定孩子由被上诉人扶养,未综合考虑孩子实际成长情况,认定事实不清:1.由于被上诉人年轻爱玩,不知道怎么照顾孩子,且孩子一直由上诉人及其母亲照顾,其母亲对于照顾孩子生活起居熟悉,有助于孩子成长;2.两人分居后,孩子由被上诉人强行带走,不让上诉人及其家属探望,这样的做法不仅上海了孩子也上海了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的成长环境不利,必然影响孩子的性格和情感。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贾*辩称:孩子与男方好久没见,猛然换个环境,孩子会不太适应。根据男方所说,其实他们家也有个男孩,并且我的父母的健康状态也很好。孩子从小到大都是我抚养、教育,父母平时只要接送就可以。经济方面,我们村还在改造中,每年都有过渡费。家里有我父母,姐姐,姐夫,他们的孩子,我孩子,一起住。我也有工作,我姐开的烟酒店,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年龄还小,需要的是份安全感,母亲更为细致的照顾,对于孩子的童年挺重要的。综上,希望二审法院酌情考虑,把抚养权判给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陶**、贾*的婚生子陶*乙的抚养权问题,由于陶*乙尚且年幼,更需母爱的呵护,双方在分居后其又一直与母亲生活,因此原审法院判令陶*乙与贾*共同生活并无不当。当然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均希望孩子由自己抚养,此乃人之常情。陶*乙本应在父母共同的呵护下茁壮成长,而由于陶**、贾*未珍惜已有感情导致婚姻走到尽头,家庭解体,导致陶*乙关爱的缺失,双方均应予以反思。尽管双方已离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双方能将对孩子的爱付诸于行动,尽量减小离婚对孩子成长的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陶*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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