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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高**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高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民法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杨**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其向高**支付购车款53000元,其中包含面包车转让抵扣车款20000元,还有33000元购车款应予返还,并且其已在二审中提供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该事实,但二审法院未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进入再审。

被申请人高恩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关键问题是另外33000元购车款是否真实存在,从现有证据来看,虽再审申请人杨**提供有证人出庭的证言予以证明,但并无其它证据予以印证,经合交易习惯,买方支付价款后都会要求开具付款凭证或收据,而本案中并无此类证据,原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杨**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了该价款并无不当,故杨**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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