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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影诉西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不服被告西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何*于2016年2月16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以被告已改变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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