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银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栾川**有限公司与栾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等诉被告陈**、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影诉西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蔡**与被告栾川**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信达**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褚*甲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容留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郭**诉被告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袁**与被告王**、被告漯**输有限公司、被告信达**司河南分公司、被告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