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贠静与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贠静与被上诉人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程**于2013年6月5日向山**民法院提起诉讼。山**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3)山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贠静不服于2014年7月3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贠静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原银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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