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有福诉被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苗红旗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有福于2015年4月2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有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经院长批准减交358元,实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