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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限公司与河南鑫**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限公司因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河南鑫**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焦作市中站区,故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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