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平诉被告焦作市**程有限公司、苗红旗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平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6-155张**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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