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王**与孙**、杨**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胡**、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陈**与冉光合、乔**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跑**有限公司与冯和平、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飞**任公司与卫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建胜诉被告侯**、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胡**、程*、段**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仙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刘**、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