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仙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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