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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认识,2006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郭**,2008年12月4日生育一子郭*乙。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婚后感情都不好,婚后被告不仅没有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而且对婚姻和家庭不忠诚,被告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并和该女子生育一子。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郭**、郭*乙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婚前、婚后感情都挺好,还生了两个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2月28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郭**,2008年12月4日生育一子郭某乙。2010年11月10日在濮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同居生活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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