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一审第三人浙江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1053号、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1、判决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浙江省**有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王**承包工程款684000元,系枉法裁判;2、应当判决一审第三人浙江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1053号、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771号民事判决;改判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王**承揽工程款3373元。
被申请人王**及一审第三人浙江省**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