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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陈*甲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陈*甲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陈*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1月生活,1999年4月生长子陈*乙,2004年12月生次子陈*丙,2010年双方在信阳买一套住房,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付抚养费;2、放弃同居期间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次子由被告抚养,长子由原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2、对原告放弃同居财产无异议。

原告为支持诉求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照片几张。

被告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1月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4月生长子陈*乙,2004年12月生次子陈*丙,现随被告父亲生活,因小孩抚养有分歧,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父母均有抚养小孩的权利和义务,两个小孩一人抚养一个为宜。原告放弃同居财产,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长子陈*乙由原告王*抚养,次子陈*丙由被告陈*甲抚养,双方互不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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