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淮滨县农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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