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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诉被告淮滨县农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淮滨县农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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