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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顺及其辩护人时新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因建房问题与王××产生纠纷,遂前往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大拱桥村的李××家中找到王××,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持刀将被害人王××左侧腹部捅伤。经鉴定,王××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刘**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浉河派出所五星社区警务中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刘**赔偿王××医疗费等损失共计90000元,并取得了王××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李××、李××证言,公安机关鉴定意见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当庭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王××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王**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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