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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夏*某、夏*甲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夏*某、夏*甲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以欲对(2011)周*终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周*终字第13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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