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夏*某、夏*甲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以欲对(2011)周*终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周*终字第13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高*与被告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与被告徐**、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诉被告雷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梁**与郑州**有限公司、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有限公司与梁**联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诉河南**限公司、冯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徐**其它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修诉被告冯**、周**、河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陈**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沈**、孙**,上诉人陈**、郭**与被上诉人刘**、河南**三中学(以下简称商水三中)、原审第三人胡**、付**、赵*、潘**、张*来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