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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金*(周口**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周口**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白茹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3日,白**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对白*购买金**司位于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规划路交叉口金地苑小区第一幢3单元一层106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25.14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2221.5元,房屋总价为278000元,在2009年10月1日前进行房屋交接等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白*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金**司于2010年元月将涉案房屋交付白*,同年4月份白*装修居住。2010年12月份白*所购房屋屋顶周围出现黑色发霉斑点后查找原因,系房屋外墙保温层、一层顶部滴水檐导致外墙面渗水、积水,致使房屋内墙出现严重霉变斑迹,白*随即多次找金**司协商房屋维修及家中财物损失事宜,金**司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赔偿及维修房屋。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原审另查明,2013年4月9日周口瑞**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渗水导致白*家中物品受损情况作出周**字(2013)033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损失为35670元,评估费2000元;2013年8月2日,为防止财物受损进一步扩大,白*与第三人徐**达成涉案房屋外墙维修协议,其外墙维修开支3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白*所购房屋墙面出现渗水,致使其家中物品受损,金**司应当在保修期内免费予以维修,其未尽到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白*要求金**司支付因墙体渗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外墙维修费用的主张,予以支持。金**司辩称墙体渗水主要原因是外保温层、一层顶部滴水檐破坏以及雨水落水管被改造,造成的外墙面渗水、积水,致使白*所购房屋墙面渗水,系白*私自改造外墙所致的理由,因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观点,该辩称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金*(周口**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经济损失及维修费用74670元,二、驳回原告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金*(周口**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金**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原审房屋墙面渗水原因没有查清。2、原审对损失的界定不当。3、原审判决漏项,如果上诉人赔偿了白*的损失,损坏的物品应当交付给上诉人。请求二审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外,另查明,上诉人金**司在二审中提交房屋渗水原因鉴定申请书一份,申请对渗水原因进行鉴定。被上诉人白茹二审中提交一组照片(10张)和光碟一张,证明因渗水问题房屋损失及维修情况;提交周口市川汇区红琴土产日杂经营处营业执照、王**证人证言、外墙渗水维修说明、工程预算书、工程费用汇总表、工程预算表、材料差价表、维修协议各一份,证明外墙维修费用支出37000元客观真实。证明上诉人金**司对被上诉人白茹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均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予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地公司与被上诉人白*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金**司应当保证房屋的建筑质量。白*所购买的房屋外墙出现渗水并导致家中物品受损,金**司未尽维修义务,应当对白*所支付的外墙维修费用及家中物品损失依法承担责任。金**司上诉称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或者渗水与房屋质量无关,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地公司申请对房屋渗水原因进行鉴定,因不符合法定鉴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关于损失数额认定问题,白*家中物品所受损失经合法评估机构依法评估,评估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损失依据;白*二审提供的一组照片(10张)和光碟一张,以及周口市川汇区红琴土产日杂经营处营业执照、王**证人证言、外墙渗水维修说明、工程预算书、工程费用汇总表、工程预算表、材料差价表、维修协议各一份,佐证了外墙维修支出费用37000元的客观存在,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审对损失的界定符合法律规定,金**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金**司上诉称白*家中损坏的物品应当交付给上诉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审判决不存在漏项。综上,上**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金*(周口**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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