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禹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监督局撤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禹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禹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禹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