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杨**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和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8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给上诉人田**、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