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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田**、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杨**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和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8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给上诉人田**、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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