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禹州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包*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包*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禹州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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