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包*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禹州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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