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诉被告河南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原告禹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监督局撤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因与上诉人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禹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好**有限公司、魏**、魏**、郭**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禹州市**有限公司、禹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田**、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诉被告刘*、燕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等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诉被告朱**、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