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有限公司、禹州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有限公司、禹州市**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禹州市**有限公司、禹州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禹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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