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蔡**、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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